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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大学本科生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实施办法
2023-09-26 10:54  

第一条为做好学校本科生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发放工作,根据《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310 号)和《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教育厅等 5 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科教〔2022〕17 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科生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和省政府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山东省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普通高校全日制本科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三条本科生国家奖学金标准为每生每年 8000 元,本科生省政府奖学金标准为每生每年 6000 元。学校根据国家及省政府当年的具体通知分别确定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的发放名额。

第四条国家和省政府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参评学年内未受任何纪律处分;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在符合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应满足以下具体申请条件:

(一)年级要求。在校生中二年级及以上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和省政府奖学金。特殊学制的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层次确定参与相应学段的国家和省政府奖学金评定,原则上从入学第六年开始不具备本科生国家和省政府奖学金申请资格。

(二)成绩表现等要求。当学年学习成绩排名位于专业前 10%(含 10%)的学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实行综合评价的年级学生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评价成绩排名均位于专业前 10%(含 10%);当学年学习成绩排名位于专业前 15%(含 15%)的学生可申请省政府奖学金(实行综合评价的年级学生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评价成绩排名均位于专业前 15%(含 15%)。对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展演等某一方面表现非常突出的学生,排名可放宽至前 30%(含 30%),同时需要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

“表现非常突出”主要是指: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通过专家鉴定的高水平论文,以第一、二作者出版的通过专家鉴定的学术专著。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的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主力队员。

6.在艺术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获得一、二等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8.其它应当认定为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形。

第五条国家和省政府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分别于当年 10 月 31 日前、10 月 25 日前评审完毕(具体评审时间以当年相关工作通知要求为准)。

第六条同一学年内,学生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获得国家或省政府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或省政府励志奖学金。

第七条国家和省政府奖学金的评定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由各学院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审核推荐,学校审核确定拟获奖人选,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 个工作日的公示,经全校公示无异议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八条按照教育部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学校于每年 12 月31 日前将当年国家和省政府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和省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九条本办法由党委学生工作部、财务部按职责负责解释。如遇上级或相关政策调整,资助标准和申请条件依照现行有效政

策执行。

第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2.山东省政府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附件【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pdf已下载
附件【山东省政府奖学金申请审批表.pdf已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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